“滴滴順風車”商標申請道阻且長

發(fā)布日期:2019-09-19 15:25:36     標簽: 商標事務所

目前還不知道滴滴順風車何時能重新上線。然而,申請注冊“滴滴順風車”商標已有四年多的曲折歷程。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駁回了商標注冊申請。


據(jù)了解,2015年3月26日,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商標1657638“滴滴順風車”。2017年5月2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了《商業(yè)信息》中的“滴滴順風車”商標,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并為他人推廣。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網上市場;申請計算機檔案中的數(shù)據(jù)檢索(其他方面的)服務。


“滴滴順風車”商標申請道阻且長


滴滴不服從上述決定,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8年5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滴滴起訴被告商評委駁回商標復審行政糾紛案件。


判決書顯示,“滴滴順風車”與北京學而思公司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深圳市七號科技公司第16025983號的“滴滴滴打印”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滴滴認為自己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是“滴滴順風車”、“滴滴”、“嘀嘀”等商標的獨創(chuàng)者和最早使用人,通過滴滴及其關聯(lián)公司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滴滴順風車商標已在中國取得極高知名度。四、兩枚引證商標“滴滴家教”和“滴滴滴打印”的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


資料顯示,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公司在2015年03月17日申注“滴滴家教”商標,比滴滴申請“滴滴順風車”商標早了9天。而深圳市七號科技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申注“滴滴滴打印”商標,也比滴滴早了3個月。截至案件審理時,引證商標“滴滴家教”尚在異議審理程序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9年3月27日針對引證商標“滴滴滴打印”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商評字[2019]第61180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但目前該裁定尚未生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滴滴提出的滴滴順風車商標經過持續(xù)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同引證商標“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共存于市場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的訴訟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滴滴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經過使用已經能夠使相關公眾對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區(qū)分,從而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


“滴滴順風車”商標申請道阻且長


“滴滴順風車”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一為“滴滴家教”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二為“滴滴滴打印”文字商標。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相比,兩者均是由普通印刷字體構成的文字商標,且文字部分均包含“滴滴”二字,該文字組合并無固定含義,故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時,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已經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據(jù)此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結論并無不當。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標“滴滴順風車”是否由商標“商業(yè)信息;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shù)據(jù)檢索(替他人)”指定使用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是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此外,本案屬于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案件。引證商標“滴滴順風車”和“滴滴滴打印”的權利人不參與行政訴訟程序。因此,對報價商標的聲譽進行證明和辯論是不可能的。法院不能將爭議商標的聲譽作為考慮因素,否則將是違法的。因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支持與滴滴相關的索賠。


今年7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裁定駁回“滴滴順風車”商標注冊申請。欲了解更多商標資訊,歡迎訪問名品商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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