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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7 09:30:36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知名“N字鞋”商標無效申請行政糾紛二審撤銷了商務陪審團維持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的裁定。制造商新平衡體育公司(以下簡稱“新平衡公司”或“New Balance”)第395476號商標注冊裁定書責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爭議商標的無效請求權作出新的裁定。欲了解更多商標資訊,歡迎訪問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
第3954764號“N”商標由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求質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商標異議程序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鞋,后經(jīng)核準轉讓至紐巴倫公司。
2016年3月,新平衡公司對紐巴倫公司第3954764號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然而,新平衡該無效行政程序中,先是商評委裁定維持紐巴倫公司商標有效,之后,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再次維持商評委裁定。
盡管如此,新平衡仍毅然選擇背水一戰(zhàn)。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新平衡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第3548487號“NB”商標,且該商標于2005年7月7日獲準注冊,亦能夠證明其“NB”商標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申請了注冊商標,且上述商標與新平衡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NB”圖形相同,截至本院訴訟時,新平衡公司并未因注冊使用該圖形被他人起訴侵害著作權,故新平衡公司為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原審判決相關認定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此外,綜合本案全部證據(jù),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為字母“N”,與新平衡公司的“N”標志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面相近,故新平衡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綜上,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704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111610號《關于第3954764號“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針對第3954764號“N”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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