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爭 “拍客”狀告新浪侵權敗訴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43:18

新浪拍客是攝影、攝像愛好者分享作品的平臺,但是‘拍客’二字給新浪惹來了官司。原來,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韓先生注冊擁有了‘拍客’商 標。昨天,海淀法院對這起商標糾紛案件做出判決——新浪勝訴,法院認為‘拍客’一詞已成為通用詞匯,商標所有權人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詞匯。

原告方稱,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別獲得了商標局批準注冊的涉及不同領域的‘拍客’商標專有權,包括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編程、電子出版物、網站等相關類別。而新浪從2012年底開始,推出‘拍客’客戶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軟件,這些軟件可以在新浪網、新浪微博上 點擊下載,安裝到用戶的智能手機上,并與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認為,新浪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有權,要求新浪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0萬元。

新浪否認侵權。‘‘拍客’經廣大網友使用,已經成為通用詞匯,原告無權壟斷該詞匯,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吕寺蓭焺懏斖ヌ岢龇磳σ庖?。劉銘解釋, ‘拍客’指在互聯網時代下,利用各類照相機、手機或DV攝像機等數碼設備拍攝的圖像或視頻,通過計算機編輯處理后,上傳網絡并分享、傳播影像的人群。早在 2005年有相關‘拍客’網站出現,央視、優(yōu)酷網等媒體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詞,所以應認定‘拍客’一詞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標還 是新浪特有的標志,不會造成用戶混淆,所以新浪沒有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可了新浪的答辯意見。判決書中寫道:類似‘×客’的稱呼由來已久,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稱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組詞方式逐漸成為網絡熱門新詞的產生方式,‘拍客’一詞正是在此環(huán)境下應運而生。

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注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匯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匯并非原告獨創(chuàng),而是網民智慧的結晶,由于網民普遍使用該詞匯,導致該詞匯 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成為通用詞匯,他人在通用范圍內使用‘拍客’詞匯,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不應認定為侵犯 商標權。

 

小標說法

 網絡熱詞會沖擊商標的顯著性

一個注冊商標竟然‘敗給’了詞匯使用量?這是該案的獨特之處。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熱門詞匯屢見不鮮,而且傳播極快、極廣,那么這些詞匯是否會改寫注冊商標的壟斷‘特權’呢?

‘當一個詞匯被大量使用,成為社會公認的描述性詞匯,那么可以被認定為通用詞匯,如果以該詞匯注冊商標,那么該商標的顯著性會受到沖擊。’代理該案件的劉銘律師這樣認為。

小標介紹,商標法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獨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來注冊商標,例如‘木糖醇’口香糖、‘雙黃蓮蓉’月餅等都是不受保護的商 標,因為‘木糖醇’、‘雙黃蓮蓉’都是通用詞匯,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區(qū)別。因此,一個有效的商標如果使用不當或保護不力,也有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 從而喪失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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