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第20123096號快手老鐵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作出判決,支持北京大佳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手公司)對第14439351號、14439348號快手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用商標)...
發(fā)布時間:2022-06-30 14:02:13 標簽: 商標無效
發(fā)布日期:2021-02-21 14:13:21 標簽: 商標無效
之前,商標局網(wǎng)站發(fā)布了《惡意搶注商標被無效后 權利人申請注冊是否還需“隔離期” ——關于商標法第50條的適用問題》的文章。文章指出,1年“隔離期”適用的除外情形有:(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注冊商標不適用第50條的規(guī)定;(二)因囤積或惡意搶注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商標不適用第50條。
商標法第50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nèi),商標局對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即為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設置了1年“隔離期”,就好比疫情期間設置隔離期是為防止病毒傳播疫情蔓延,注冊商標注銷或撤銷后設置隔離期是為了避免二者在市場上并存喲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所導致的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性。
1年“隔離期”適用的除外情形:
(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注冊商標不適用第50條的規(guī)定
基于上述立法宗旨,對于注冊商標被注銷或非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未滿1年的,適用商標法第50條對相同近似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注冊。
(二)因囤積或惡意搶注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商標不適用第50條
對于注冊商標尤其是因囤積或惡意搶注商標被宣告無效未滿1年的,適用商標法第50條不予核準在先權利人相同近似商標注冊申請有悖立法宗旨。
實踐中,在先權利人在對囤積或惡意搶注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同時為維持自身合法權益,就其自身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若按現(xiàn)有審查標準,將導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其一,惡意注冊商標本就不該核準注冊,被宣告無效后其效力也是自始無效,其在先使用行為亦為違法使用,難以產(chǎn)生對抗他人商標的一定影響的效力。
其二,在先權利人因無法判斷其商標注冊申請可能獲授權的時間,將導致其為維護合法權利而不斷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徒增在先權利人負擔。
其三,若按現(xiàn)有審查標準,極可能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在先申請被駁回,而其他主體在后申請核準注冊,從而引發(fā)后續(xù)一系列商標權屬爭議。
其四,若執(zhí)行現(xiàn)有審查標準,將導致大量評審案件在后續(xù)行政訴訟中面臨敗訴后果。
其五,司法審查中通常亦不考慮1年隔離期,對援引無效商標被駁回或不予注冊商標判決我局重裁。若執(zhí)行現(xiàn)有審查標準,將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有損依法行政的形象。
綜上所述:建議一是后續(xù)修法時修改商標法第50條相關規(guī)定。建立經(jīng)生效裁決認定確屬惡意搶注的商標可裁定直接移轉至真正權利人名下的相關制度。二是盡快修訂關于商標法第50條適用的審查審理標準。三是目前對涉及商標法第50條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注冊審查、異議和評審審理中應按照申請在先原則予以審查審理,不再援引權利消亡商標予以駁回或不予注冊,并在后續(xù)注冊公告環(huán)節(jié)中待引證商標注銷、撤銷或無效滿1年后再予以注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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