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條件及程序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29:36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四條對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條件及程序做出了規(guī)定。本文為您詳細解讀,歡迎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 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m.salesunderwea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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