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怎么規(guī)定的?

發(fā)布日期:2019-09-15 10:31:05

 1、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 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chǎn)地、原料、制造方法、質(zhì)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zhì)的標志。

2、但下列標志,如未經(jīng)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禁止使用: 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誤導公眾,致使該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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