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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6:14:24
9月19日,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清假冒注冊商標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
上訴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91859元;對上訴人李清假冒‘鄂爾多斯’注冊商標的羊絨衫、假冒‘恒源祥’注冊商標的羊毛衫依法予以沒收。原審被告人周金柱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清假冒的‘鄂爾多斯’羊絨衫、‘恒源祥’羊毛衫數(shù)量達到26187件,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3983717.9元,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予嚴懲。原審被告人周金柱在主觀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客觀上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銷售,嚴重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管理制度,且銷售‘鄂爾多斯’、‘恒源祥’、‘夢特嬌’三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達到108748件,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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