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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0:32:03
隨著國人對知識產(chǎn)權認可度越來越高,中國加速進入到知識產(chǎn)權時代。其中商標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重要部分,和企業(yè)息息相關,商標是品牌的核心也是品牌的原型。近年來關于知識產(chǎn)權的案件大多都與商標有關。其中,去年的微信商標案引發(fā)了社會的廣泛討論。
20日上午,北京市高院發(fā)布北京市法院2016年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脈脈”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國好聲音”訴前行為保全案、86版《西游記》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等社會較為關注的案件入選。
■十大典型案例
●“含核苷酸類似物的復合物或鹽及其合成方法”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用于改善蜂窩移動無線系統(tǒng)中的切換的方法”PCT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上專及圖”商標行政糾紛案
●松下“美容器”外觀專利侵權糾紛案
●“脈脈”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中國好聲音”訴前行為保全案
●溫瑞安武俠小說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6版《西游記》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宗芳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在此,小編先帶大家回顧下微信商標案,2010年11月12日,創(chuàng)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微信”商標,指定使用在“信息傳送、電話業(yè)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等服務上。隨后,商標局發(fā)布了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但在法定異議期內,自然人張新河以“微信”商標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負面消極影響為由提起異議。一家“小公司”因“微信”這個“大商標”的注冊問題將國家商評委告上了法院,創(chuàng)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早于騰訊推出微信之前申請注冊的“微信”商標并不違法,但其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注冊所必須具備的顯著特征,因此商評委不予核準注冊的結論正確。
對于“微信”商標案的終審判決,業(yè)界的觀點也是褒貶不一。小編認為對騰訊公司這樣的大公司過度保護,有違平等原則。法治社會的特點應該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騰訊是大公司,創(chuàng)博亞太公司是小公司,但在適用法律的尺度上,兩者應當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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