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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04:49
去年,上海知產法院受理了“大潤發(fā)”的商標權利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關于大潤發(fā)投資有限公司侵權一案并作出判決結果。
近期,各地都陸續(xù)出現仿冒“山寨的大潤發(fā)”超市,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這些仿冒企業(yè)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影響惡劣,嚴重侵害了“大潤發(fā)”的形象與聲譽,侵犯了“康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將自己命名為“大潤發(fā)投資有限公司”,并在經營中使用上述名稱,在其網站以及實際經營宣傳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潤發(fā)”商標以及將“大潤發(fā)”和“DRF”組合使用,意圖混淆消費者,構成侵害原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被告侵權行為惡劣,應當給予懲罰性賠償。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凌宗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稱,由于原被告屬于同業(yè)經營者,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然將“大潤發(fā)”作為企業(yè)字號,并在經營宣傳中單獨、突出使用“大潤發(fā)”字樣,在受到行政處罰后并沒有積極整改,又再次因相同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可以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滿足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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