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要求停止商標侵權 對方不服從怎么辦

發(fā)布日期:2019-09-20 14:07:38

  有的企業(yè)明明已經被法院認定為商標侵權,當被侵權企業(yè)要求停止商標侵權時,有的企業(yè)卻仍然為所欲為,繼續(xù)侵權,這個時候我們該怎么辦呢?


  我國《商標法》第65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企業(yè)要求停止商標侵權 對方不服從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提出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的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在執(zhí)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當事人對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并處理。


  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停止有關行為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xù)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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