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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6:51:00
近年來,我國商標保護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但商標侵權、傍名牌、搭便車等事件還是層出不窮,名品商標轉讓網想說,商標侵權、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是一種高危險操作,是一種混淆公眾的不良行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權益。因賣山寨手機,浙江省嘉善縣的這8家店鋪被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法院認為,單純售假不是免責事由,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據了解,,“CHANGHONG”商標是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其核準使用的商品包括電話機、電話受話器、成套無線電話等。今年,商標權人長虹公司發(fā)現浙江多地店鋪銷售的手機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識,遂委托相關單位進行了取證。
在公證處的全程公證下,調查人員在嘉善縣通訊器材店比較集中的亭橋南路上的8家店鋪內買到了被控侵權的手機。這些手機的售價均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裝或者手機上印有與長虹公司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識。
長虹公司認為,8家店鋪銷售侵權手機不僅侵害了長虹公司的知識產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刊報致歉,并各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3萬元。
接到法院的傳票后,有些業(yè)主表示不理解,認為只是銷售手機,又不是制造手機,不應該承擔責任。對此,承辦法官解釋稱,侵權產品的生產者當然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銷售者并不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
最終,經過法官的居中調解,有5名店老板與原告長虹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賠償了原告經濟損失,并承諾不再銷售侵權手機。另外3名店老板也與原告自行和解。因此,原告撤回了全部起訴。
由于侵權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并未認識到自己的這種行為是屬于侵權行為,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名品商標轉讓網在此呼吁各企業(yè)和企業(yè)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視商標問題,一旦發(fā)現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積極取證,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縱,終將給自己的品牌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
法官建議,商家無論是銷售手機,還是其他商品,都應在進貨時加強審查,對于粗制濫造、進貨途徑較正規(guī)但價格明顯偏低等產品可以判斷是假貨的,應自覺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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