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也被罰款

發(fā)布日期:2019-09-27 16:58:04

  隨著國內對包括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愈發(fā)重視,類似的侵權問題處罰也將越來越嚴厲,所有企業(yè)對于商標保護的疏漏都應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有些企業(yè)和個體經營者由于商標保護意識的缺乏,商標被侵權了或侵權了他人商標而不自知。近日,市中院成功審結了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某超市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該案經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某超市停止銷售含有該公司圖標的相關產品,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依法查明,某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該公司以服裝服飾產品、服裝原輔材料的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以及技術的進出口為主。 某超市在經營場所大量銷售侵犯該公司商標權的襪子等,這些產品價格低廉,做工粗糙,嚴重影響了該公司的品牌形象,侵害了該公司商標專用使用權。


超市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也被罰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超市未經原告公司的許可銷售被控侵權襪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公眾對此產生混淆誤人,應立即停止行為。被告超市的行為導致原告公司的經濟損失,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被告超市的過錯程度、銷售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超市賠償原告公司8000元。


  據(jù)了解,咸陽中院依法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該院結合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的“涉民生案件執(zhí)行專項行動”實施法案,從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打擊盜版侵權、商標侵權集中執(zhí)行活動”,截至目前,已受理各類侵權案件42件,執(zhí)結40件,除兩件因經營不善店鋪關門,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外,其余全部執(zhí)結。


  對于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主要是看是否會讓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或者認為該商標的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有的企業(yè),特別是一些小店鋪,由于進貨來源并不十分正規(guī),在店家們在被告上法庭時,總是會強調自己的銷量少、生意不好,可這些并不能成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借口或者免除責任的理由,名品商標轉讓網想說,店家一定要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且一定要索要相關憑證,避免自己陷入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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