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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0 09:52:15
對于在商標上使用地名,還是需要有很多注意的。
比如江蘇省南通如皋市白蒲鎮(zhèn)有一家從60年代就接管白蒲油米廠,在當時就生產(chǎn)黃酒。注冊了“水明樓”以及“白蒲”等組合商標,核定的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chǎn)品。之后,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而之后如皋市白蒲鎮(zhèn)巨龍黃酒廠在其生產(chǎn)的黃酒包裝上面使用了未經(jīng)注冊的“馳龍”商標,且在包裝上有醒目的“白蒲正宗黃酒”字樣。
為此,如皋酒廠認為巨龍酒廠使用的“白蒲”兩字侵犯了它的商標權,要求巨龍酒廠立即停止使用,并且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而巨龍酒廠認為,“白蒲”只是一個地名,他只是想說明自己制造的黃酒的產(chǎn)地是黃埔,并未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判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駁回如皋酒廠的上訴申請。認為巨龍酒廠可以使用“白蒲”地名。
經(jīng)上面可知,作為貨源標記的“白蒲”二字無論是哪個廠,只要是把白蒲作為貨源地的,均有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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