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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8 10:16:49
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強大的無處不在的群體----微商,他們每天刷屏賣貨,五花八門,應有盡有。隔著個手機屏幕,我們很難分辨貨品真假,在其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難免陷入假貨的陷阱。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臺售賣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人越來越多,在微信朋友圈買東西也得再三謹慎。同樣,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假冒商標的產(chǎn)品,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許某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將假冒的貨物存放在本市海珠區(qū)保利花園鏡湖中街5號203、208房,雇請其岳父被告人李某在上址打掃衛(wèi)生、打包商品,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信息,共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利人民幣200元。2015年8月20日,民警在上址抓獲被告人李某,并查獲各品牌手表、香水、錢包、手袋若干。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上述被侵權商品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27995元。
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許某投案自首。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李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沒收查處的假冒注冊商標商標。
【鑫涌精研】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謂“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誠信,朋友圈給我們提供一個銷售的平臺,我們的客戶同時也是我們的朋友,如果為了謀取私利坑騙他人,最終坑害的將是自己。
【法條法規(guī)】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看完全文后,我們不難得知,只有合法注冊了商標,才能享受法律的保護。所以小編再次提醒各位經(jīng)營者,法律無情,不管你是生產(chǎn)哪種產(chǎn)品,不管你提供哪種服務,不管你采取哪種銷售形式,合法注冊商標,才是合法經(jīng)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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