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么義務呢?

發(fā)布日期:2019-09-26 15:33:06

       商標對一個商家、一個企業(yè)來說,意義任重而道遠,商標權人對自己的商標享有一定的權利,其他人想要使用這個商標首先要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會因為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承擔侵權的后果。但是,商標權人在享受商標一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對商標負有一定的義務。那么,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么義務呢?


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么義務呢?

商標持有人在使用商標時,需具備什么義務呢?



  第一,不得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商標法》第22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弊孕懈淖冏陨虡说臉酥静⒏淖兒蟮纳虡巳园醋陨虡耸褂玫?,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


  第二,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渡虡朔ā返?4條規(guī)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核準授予的特殊民書權利,轉讓的主體、轉讓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桂東。注冊商標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注冊商標的轉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通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法》第44條規(guī)定,“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之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商標法》第44條規(guī)定,“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撤銷其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對注冊商標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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