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納哥商品及服務商標法以及實施細則均于1983年10月1日生效;商品及服務分類條例也于同日生效。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原則,在先使用人擁有注冊權及排他性所有權。其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國際分類,申請可一標多類,但超過三類以上要多交費用。 摩納哥是...
發(fā)布時間:2020-11-05 14:55:10 標簽: 國際商標注冊
發(fā)布日期:2020-11-06 15:26:45 標簽: 國際商標注冊
莫桑比克有關商標的法律包括1999年5月4日知識產權法(18/99法令)、176/80法令。其所在的國際條約為: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xié)定、馬德里議定書。
在莫桑比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注冊,非莫桑比克居民申請注冊商標必須指定在該國有居所的代表。此外,可以表現(xiàn)的任何符號或符號組合,包括人名、圖形、字母、數字、聲音、產品形狀或包裝、標語、顏色組合及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的其他標志都允許被注冊成為商標。
不可注冊商標的要素有:可能與他人已經在先注冊引起混淆或聯(lián)系風險的標志、只包含用來表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或生產時間以及普通表述。
其他不可注冊的標志包括:①不屬于申請人的企業(yè)名稱、公司名稱、徽章及他人的姓名或肖像,除非獲得權利人同意;②未經相關當局許可的莫桑比克國旗、國徽、官方標志、國印、國章或國家其他象征;③不屬于申請人的軍徽、榮譽勛章及可能導致混淆的其他官方標志;④非法復制的文字或藝術作品;⑤與公共秩序或道德相違背的表述或圖形;⑥虛假表示的產品來源、性質、特征及其用途。
商標形式審查后,申請會在知識產權公報上公告,異議期為2個月,異議期滿內如無人異議,則進行實質審查。上訴初審為民事法院,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十年期限到之前可以續(xù)展,每次可續(xù)展10年,依次下去則可以持續(xù)有效。
如果不致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產源的誤認,商標可以轉讓。轉讓必須備案。商標可許可他人使用,但是許可使用協(xié)議必須報專利局備案。另外,商標注冊后3年內可以以注冊不當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商標。
莫桑比克商標注冊就是如上所述,其中多少也能夠看出有些注冊的要點與國內的注冊幾乎相同,但為了確保在商標注冊之上萬無一失,進行每項步驟的確認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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