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業(yè)在贛商標維權案塵埃落定

發(fā)布日期:2019-09-24 12:20:30     標簽: 商標維權

(9月3日),經江西省人民法院辦案法官核實,因侵害商標權,在江西境內的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共同賠償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1.2萬元已全部履行。

至此,一場歷時近四年的商標維權行動終于塵埃落定。

域外發(fā)現侵權線索

安特固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是一家專業(yè)生產氰基丙烯酸脂和環(huán)氧粘膠劑的生產廠家,其‘ALTECO’(安特固)商標已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

2010年6月,該公司獲悉一條侵權線索,在不同市場上竟出現了一種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其包裝細節(jié)和公司生產的‘ALTECO110’強力膠水幾乎一模一樣。

于是,安特固公司沿著商業(yè)鏈條倒查至中國浙江義烏,之后又從浙江義烏摸排到江西吉安和宜春,并向江西警方報案求助。

2010年9月29日,宜春市公安局在KX公司和JJS公司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成品1156944支以及‘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空)1064576支。

經鑒定,假冒‘ALTECO110’強力膠及鋁管(空),每支按同類被侵權產品的國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各為人民幣1.9元、0.15元。KX公司和JJS公司非法經營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成品和‘ALTECO 110’強力膠水軟管共計人民幣235.7877萬元。除上述假冒物品外,公安機關另扣押塑料外包裝、制卡、安特固商標印刷板。

公安機關奔赴贛、浙、閩、湘等地調查了曾在KX公司和JJS公司的管理、生產、銷售人員共十余人,掌握了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證據。2010年10月22日,宜春市公安局對屠某違法所得40萬元予以追繳。

造假者獲刑并處罰金

2012年4月23日,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袁檢刑訴(2012)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KX公司、JJS公司、被告人屠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袁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與以往商標維權案件有所不同,安特固公司委托中國律師,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參加了刑事訴訟。

2012年12月13日,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KX公司、JJS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安特固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35.7877萬元,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屠某身為KX公司法定代表人、JJS公司董事長,系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其明知‘ALTECO’(安特固)為他人注冊商標,仍組織、安排兩公司共同在其商品上使用‘ALTECO’商標,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屠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可從輕處罰;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被查獲的產品尚未銷售出去,未給安特固公司造成進一步損失,且屠某在偵查階段配合調查,悔罪表現尚可,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

法院遂依照刑法判決:一、JJS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KX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三、屠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商標注冊人索賠200萬元

2013年2月,安特固公司以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共同侵害商標專用權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00萬元。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安特固公司是一專業(yè)生產氰基丙烯酸酯和環(huán)氧粘膠劑的生產商,住所地為新加坡639084郵區(qū),大士第11道19號?!瓵LTECO’(安特固)商標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安特固公司為注冊人。經安特固公司授權,安特固科技(無錫)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享有上述商標專用權。

住所地在宜春的KX公司,主要經營軟管等商品的批發(fā)、銷售業(yè)務,其法定代表人為屠某。住所地在吉安的JJS公司,主要經營軟管、塑料制品等,屠某任該公司董事長。KX公司和JJS公司的生產經營工作主要由屠某負責。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間,KX公司、JJS公司未經‘ALTECO’(安特固)商標權人授權許可,從浙江臺州等地購買普通散裝膠水,利用KX公司和JJS公司自身的膠水軟管生產線和印刷設備等條件,生產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并灌裝膠水。屠某負責兩公司的原料購買、生產經營等事宜。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屠某雖是KX公司及JJS公司負責人,兩公司已變賣資產用于支付罰金。在刑事案件中,屠某是作為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定罪量刑的,而民事糾紛中,單位侵權后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亦是單位,屠某作為侵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個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KX公司、JJS公司未經安特固公司許可,生產、銷售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空)的行為,侵犯了安特固公司的注冊商標權。本案訴訟中,安特固公司要求KX公司、JJS公司、屠某賠償200萬元損失。由于安特固公司未能提供在侵權期間因KX公司、JJS公司侵權受到的直接損失,公安機關查扣侵權物品價值235.7877萬元且未進行銷售并對銷售獲利40萬元進行追繳,考慮KX公司、JJS公司、屠某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范圍及其侵權的主觀程度和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且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經生效判決分別被判處罰金各40萬元、50萬元、4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判決: KX公司、JJS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安特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

二審調解獲賠21.2萬元

安特固公司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只是上訴人安特固公司主張民事賠償的一個證據。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公安機關對屠某的訊問與對證人汪華揚、倪健康(均為化名)等人的調查可以互相印證KX公司、JJS公司的實際生產銷售情況。屠某在訊問筆錄中承認其非法獲利高達50萬元,公安機關也追繳了侵權獲利40萬元,商標法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應當賠償給商標權人。一審判決認定屠某是履行職務行為,個人不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錯誤,判賠數額嚴重偏低。

被上訴人屠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安特固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5月28日,案件在江西省人民法院如期開庭。當事人共同侵權主體的確定和賠償數額等重大爭議進行了激烈辯論,安特固公司甚至對屠某、KX公司、JJS公司所受的刑罰保留申訴的權利。雙方雖然存在重大分歧,但未關閉協(xié)商處理的大門。

在江西省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經三十多次電子郵件的往來。2014年8月底,安特固公司與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終達成了如下調解協(xié)議:

一、被控侵權人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承諾不生產、銷售假冒或仿冒‘ALTECO’和‘安特固’品牌的膠水等商品,不委托他人或私自印制‘ALTECO’和‘安特固’膠水包裝物,不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標權;如果再次被相關部門確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標權,不論數量價值、不論假冒商標或者商標近似等仿冒的侵權行為,一經認定,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連帶賠償安特固公司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共同賠償安特固公司人民幣21.2萬元,安特固公司放棄對屠某刑事判決部分進行申訴。雙方關于本案的一切爭議此了結。

本案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起糾紛的成功調解,大限度地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懲戒了侵權者,有效地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交易,請認準名品商標轉讓網!免費找商標!

免費咨詢服務

18868306888

商標交易,
請認準名品商標轉讓網!

免費
咨詢

服務熱線:

18868306888

服務
熱線
免費
咨詢
我的
收藏

免費獲取報價

找商標?不了解商標交易?免費咨詢品牌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