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凱奇的“s”圖形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發(fā)布日期:2019-09-21 14:19:31     標簽: 圖形商標

2012年8月17日,原告愛仕(廣州)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服裝、鞋業(yè)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11366113號(爭議商標)。與第三人,斯凱奇美國公司,構成了一個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中使用有爭議的商標及其之前注冊的五件“s”圖形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斯凱奇的“s”圖形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第三人在先注冊的各件“S”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無明顯區(qū)別,且上述商標所核定商品均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共同使用在服裝、鞋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此外,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產生可與第三人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綜上,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現(xiàn)原告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訴爭商標與第三人的各件“S”圖形商標均由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訴爭商標是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合法、有償從原注冊人受讓而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策劃、推廣、生產、經營。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斯凱奇的“s”圖形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告的裁決事實上是明確的,適用法律是正確的,審判程序是合法的。它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第三人斯凱奇美國公司表示,斯凱奇的每一個“S”圖形商標都具有設計感和強烈的自我突出性,并通過其廣泛的宣傳和長期的使用在中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斯凱奇認為,商標和第三人的“S”圖形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中構成類似的使用商標。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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