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商標業(yè)務為什么這么重要呢?之所以這種業(yè)務如此之重要,主要還是有其中的原因在里面的,比如說我們要知道當大家在消費市場里面去買東西的時候,經常都會認準牌子,所謂的這個牌子就是一種商業(yè)標識。那么大家在轉讓的時候就可以直接去購買,獲得這樣的...
發(fā)布時間:2020-07-07 18:11:22 標簽: 白酒商標
重慶市的五位男子以散裝白酒貼牌冒充茅臺、五糧液等高端名酒進行銷售。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貴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處人民幣33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兩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
在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貴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租賃民房作為制假窩點,從小酒廠進購低價散裝白酒,從網上成套購買飛天茅臺等名酒包裝及商標等,先后雇傭其他幾人采取灌裝、包裝、貼牌、打包等方式假冒貴州茅臺酒、五糧液酒、國窖1573酒、紅花郎酒等知名白酒。
其中部分名酒銷售給了被告人陳某、鄭某曲后,又被兩人繼續(xù)以每件加價200到350元不等,轉賣給其他被害人,銷售金額分別為22 萬元、23 萬元。經過堅定,在查獲的貴州茅臺酒、五糧液酒、紅花郎酒、國窖1573酒及各類白酒配件,均屬于假冒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貴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劉某貴、何某銀、陳某紅非法經營數額為331380 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而被告人陳某、鄭某曲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因此一審依法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貴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兩年、判處被告人鄭某曲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對情節(jié)較輕的兩名被告人何某銀、陳某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一審過后被告人不服判決而進行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仍舊維持原判。
上述所說的商標侵權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允許擅自將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運用在相似的商品上以次充好,造成消費者混淆,給商標所屬的企業(yè)有經濟以及名譽的損失。另外,中間有涉及金額頗多,法院做出以上判決完全處于情理之中。
市場需要規(guī)則,沒有規(guī)則不成方圓,任何個人與企業(yè)在使用他人的商標時必須經過商標注冊人的同意,否則就是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根據情節(jié)是否嚴重進行相對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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