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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3 10:02:09
我們報道過很多因買假冒偽劣產(chǎn)品而構成商標侵權的,《商標法》中對這種行為具有明確規(guī)定,但你知道,沒賣假貨,隨意用商標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嗎?
近年來,一些商家為招攬顧客,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制作成專柜標識或店面招牌,私設“專柜”或假裝“專賣店”,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結果構成商標侵權。昨天,一名臨桂男子吳某就因此被投訴了。
據(jù)了解,吳某是個體戶,在臨桂經(jīng)營佳宜食品店,從今年6月開始經(jīng)銷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魚”系列旅游食品。為了吸引眼球,吳某自行在佳宜食品店內(nèi)設立了該品牌的“專柜”,出售標有該公司“漓江”商標字樣的“漓江魚”系列商品,并在自己的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標字樣,打扮成了該品牌的“專賣店”。
不久,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吳某這種行為,認為其擅自在商店柜臺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該公司商標“漓江”字樣,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10月19日,該公司到臨桂區(qū)工商局投訴,要求吳某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對該公司的投訴,吳某很不理解,他認為自己并未侵權,首先自己銷售該公司的食品是經(jīng)該公司同意的,在柜臺及招牌中使用該公司商標是廣告、宣傳行為,對雙方都有利。
工商執(zhí)法人員調(diào)查認為,雖然吳某銷售的確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商品,但未經(jīng)該公司許可,擅自將“漓江”的商標獨立使用柜臺及店鋪招牌上,確已構成侵權。由于吳某非故意侵權,故臨桂區(qū)工商局責成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清除柜臺及店鋪招牌上的“漓江”商標字樣,并向該公司賠禮道歉。了解法律法規(guī)后,吳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很快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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